2021年3月1日起
袭警罪正式入刑
配合警方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
视法律如儿戏
公然挑衅警察的权威
近日,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胡某华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珙县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17时20分许,珙县公安局洛表派出所民警胡某和辅警孙某某在洛表镇东灵街检查交通时发现被告人胡某华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处罚胡某华,胡某华在接过处罚单时用脏话辱骂执勤人员,后在民警控制其过程中胡某华用牙齿将民警胡某左手小手臂咬伤。经鉴定,民警胡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根据胡某华的具体犯罪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