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这种“外快”赚不得!

发布日期:2021-07-27 信息来源:云南高院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且手段越来越高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诈骗分子为了隐藏自己,便事先物色好多人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进行转账、汇款,而这些提供账户的人,可能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他们却毫无察觉。


那问题来了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赚佣金

为何犯法


来来来

跟着小编

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件回放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一个购买彩票的微信群认识了一个叫“共赢”的微信朋友,经与“共赢”联系,了解到帮其提供银行账户转账便可以获得佣金。于是,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将本人及朋友冯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共赢”帮助其接收非法所得后,又将钱转给“共赢”,并从中获取“报酬”。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通过自己和朋友冯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流水达249997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法院判决




2021年1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批准逮捕,2021年4月28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01

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法官提醒

目前,犯罪分子抓住了在校或刚毕业大学生急于赚钱以及在家待业人员急需用钱的心理,这类人员一不小心便会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工作轻松来钱快的网上兼职等工作一定要谨慎,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存取工具,为他人提供转账、支付、结算等业务,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天下没有不劳而获躺着就赚钱的好差事,谨防受骗,误入歧途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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