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13时55分许,廖某驾驶鄂SJ***9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随县厉山镇星炬小区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9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车。
另查明其已有三次酒驾经历:
第一次:2012年7月13日廖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警查获并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第二次:2020年6月24日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警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第三次:2022年10月10日因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警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500元。
廖某多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实施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的,民警对廖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再次饮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3日之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