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可以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工作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下(含县级)公安机关查询。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委托单位(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下(含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加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本单位印章的介绍信和《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